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制度建构——法律制度生成理论的视角
我国职业教育的主要矛盾是人才培养质量与企业的优质、多元需求不相适应,其根源在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不足.依照弗里德曼的法律制度生成理论建构校企合作法律制度,其“输入”端应为确立企业职业教育主导地位的客观立法需求.“加工”内容则重在调整校企合作法律关系,厘清法律关系主体,重新匹配权利义务,聚焦法律关系客体.至于校企合作法律制度的“输出”端,则应为包括制度规范、行为规范和责任规范在内的旨在规范校企合作主体行为的制度链.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法律制度生成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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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710;D925.1;TP311.52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BDA170023
2018-05-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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