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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质量治理主体的权责:明晰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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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质量治理主体的权责关系交错而复杂.高等教育质量治理的关键在于实现以质量为中心的权责关系治理,从而达成公共意义层面各种利益关系的重新厘定和各种权责关系的重新组合,这需要从法理层面厘清各主体在质量治理上所享有的权力与权利并明晰各自的责任与义务,使各自“在其位”以更好地“谋其事”并“尽其责”.建立以“制度制权”、“权力制权”和“权利制权”为核心的治理主体权责明晰与协调的推进机制,是助推高等教育质量治理权责新秩序建立的有效路径.

高等教育质量、质量治理、治理主体、权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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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高校少数民族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综合改革研究”项目编号:14JZD048之子项目“高校少数民族应用型人才供需矛盾研究”的研究成果.

2016-10-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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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研究

1002-5731

11-1281/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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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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