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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地位问题新论——传统法律部门理论的超越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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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是否是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近年来教育法学研究的重要命题.传统法律部门理论导致教育法地位研究陷入困局.教育法独立说与隶属说都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教育法的基本特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却不能完全反映教育法的基本性质.将教育法纳入综合法律部门,不仅是传统法律部门理论不断修正、适应新兴法律部门兴起与需要的结果,也是教育立法本身的特点与性质所决定的.超越传统法律部门理论,以教育法律问题为中心,才是教育法地位研究的价值与意义所在.淡化学科意识,坚持问题研究为中心,走向开放的教育法研究,应成为未来的重要取向.

教育法、法律部门、教育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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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一般课题“中美大学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比较研究”课题批准号:BIAI13008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6-10-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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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研究

1002-5731

11-1281/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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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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