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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权及其保障——新《义务教育法》何以落实和完善

引用
新《义务教育法》使义务教育由原来的工具本位转变为权利本位,标志着教育的人权特性及其地位在我国的真正确立.教育人权是新《义务教育法》精神实质之所在.无论从制度安排上,还是现实选择上,《义务教育法》的实施需要在均衡化、问责制和弱势儿童受教育权利保障等方面不断地深化、拓展和完善:强化”均衡”这一具有现实可能性的价值追求;落实问责制,建立一套可操作性较强的问责机制--受教育权利实现的制度保障;切实保障弱势儿童的受教育权利.

义务教育法、教育人权、均衡发展、问责制、弱势儿童

D9(法律)

2008-03-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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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研究

1002-5731

11-1281/G4

2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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