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临挑战的教育公益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这种公共物品经过转化,是可以进入市场的,是可以通过市场来运作的.经过转化后的教育,尽管是以私人物品或者准私人物品的面貌出现,但仍应将它看作是一种市场化的公益行为,而不是纯私益的行为.现行法律所规定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教育公益性所固有的性质,而是法律赋予它的一种外在性质,教育的公益性质并不必然排斥营利性行为的存在.当前我国的公共教育体制应当是一个多元化的体制,从事的是公益性事业.构成公共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机构应当是一种非政府的和非企业的社会组织,提供的是公共物品.由于教育的非垄断性质,这种公共物品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转化为私人物品或准私人物品来向社会提供.提供公共教育的机构可以是公益性机构,也可以是营利性机构.
公共物品、公共教育、教育公益性、市场化公益行为
24
G40-011(教育学)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