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718X.2010.08.008
我国公立中小学“去法人化”改革研究
我国公立中小学的“法人”地位一直是教育理论和实践工作者困惑的问题,仅从“自己的独立财产或者经费”这一点来衡量,公立中小学实际上处于非常模糊的法律地位。我国应当淡化公立中小学作为民事主体的色彩,将其去法人化,在立法上明确公立中小学与政府间的关系。
法人、法人地位、公立中小学、去法人化、学校管理
G471(学校管理)
2011-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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