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8064.2018.04.010
社会法视阈下公立高校教师法律地位探讨
高校人事制度变迁导致公立高校与教师法律关系性质的转变.教师法律地位由"国家干部"的公职属性向市场契约化转变,并同时具有私法上"劳动者"的双重特性.法律地位决定了教师教育活动中权利配置与义务履行的实际状态,也明确了教师权利救济的有效途径.基于此,社会法作为第三法域结合了"公法"与"私法"的属性,并融合了高校教师法律地位双重特质.本文尝试以社会法理念为视角,将公立高校教师界定为"特殊劳动者",通过教师法律地位遵循的基本原则、利益观、权利观及人事争议立法调整模式进行厘清与解构.
社会法、公立高校教师、法律地位、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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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451.4(教师与学生)
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公立高校人事代理制度实施效能的实证研究"17YJC880123
2019-0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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