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8064.2013.02.003
学校空间的“准公共领域”属性及其公民教育意蕴
学校空间是否具有“公共领域”的属性,目前依然存在着诸多的争论.按照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纯粹的“公共领域”是一个独立于国家领域、市场领域、家庭私人领域的中间领域,它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公益性、理性批判性以及协商对话性.显然,基于哈贝马斯的理论分析,学校空间并非纯粹的“公共领域”,因为它与国家领域、市场领域、家庭私人领域发生着各种各样的联系,它只具备有限的独立性、公益性、理性批判性以及协商对话性.因此,我们只能把学校空间视为“准公共领域”,而不是一个“纯公共领域”.为了更好地实现公民教育的目标,学校生活空间需要不断建构自身的公共领域属性,发展和完善自由、平等、协商对话以及理性批判的特性,从而更有效地促进…展开v
公民、公民教育、公共领域、准公共领域
29
G40-03(教育学)
全国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教育部青年课题"公共交往与学校公民教育的实践策略研究"EEA110340;江苏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参与式公民学习与公民教育的实践建构"C-c/2011/01/43
2013-08-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