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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5872-C.2011.08.015

对教师心罚学生行为的法律分析

引用
2002年,教育部颁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对象界定为学生的人身伤害,并不包括精神损害.随着我国教育立法的不断加强和法制教育的普及,教师对学生体罚现象逐渐减少,甚至基本消失.然而却被另一种精神损害——心罚所代替.心罚在学校中始终普遍存在,由于其伤害的特殊性和隐蔽性,一直未引起人们足够的关注.心罚已成为学校中伤害学生的普遍违法行为,如果心罚不能得到有效扼制,将对学生终身产生不可挽回的影响.为了规范教师的教育管理行为,避免教师心罚行为的发生,从法律层面分析教师心罚学生的行为,具有理论和现实的意义.

教师、学生行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精神损害、教育立法、学校、学生体罚、违法行为、人身伤害、管理行为、法制教育、法律层面、隐蔽性、特殊性、教育部、现象、理论、界定、果心、规范

G62;G44

2012-0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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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与管理(中学版)

1004-5872

14-1024/G4

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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