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5872-C.2006.09.015
教育合同纠纷及其处理
@@ 教育合同是平等主体的教育机构与受教育者或其委托培养人之间签订的,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约定教育机构向受教育者提供特定的教育服务,受教育者或其委托培养人向教育机构支付教育成本的民事协议.教育合同只存在于非义务教育领域.教育合同具有如下的法律性质:第一,教育合同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第二,教育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三,教育合同的目的是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第四,教育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民事协议.随着市场经济对人才质量和数量要求的提高,教育合同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实践中大量出现了各种教育合同.教育合同对培养人才、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由于教育合同不在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之内,属于无名合同.因此在实践中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疑惑和纠纷.基于此,笔者试对教育合同纠纷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对教育合同的实践有所裨益.
教育合同、合同纠纷、受教育者、教育机构、培养人才、民事、教育目的、法律行为、实践、当事人、有名合同、意思表示、协议、无名合同、市场经济、人才质量、平等主体、教育领域、教育服务、教育成本
G63(中等教育)
2006-10-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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