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5872-C.2006.02.006
论教师专业自主权的确立
@@ 教师专业自主权是指教师有独立行使教育专业决定的权力,是专业教师依据其专业知识和技能,在教育过程中遵守专业伦理规范,在从事专业服务时进行专业判断与决定而不受外界干预的权力.[1]教师专业自主权是教师专业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20世纪60年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在<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中就强调了教师的专业性质.1993年10月和199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都明确规定了教师具有自主组织课堂教学活动、确定教学进度和教学内容、教学的形式、探索新的教学方法、开展有利于学生成长和教师发展的教改实验和学术研究等权利.但在我国的中小学的实践中,中小学教师行使教师专业自主权的现状却令人担忧.我国中小学教师专业自主权的缺失主要体现在课程编制无参与权、教学安排无选择权、教育决策无知情权、专业发展无自主权等方面.[2]
教师专业自主权、课堂教学活动、中小学教师、人民共和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人大常委会、国际劳工组织、知识和技能、教师专业化、专业性质、专业判断、专业教师、专业服务、学术研究、学生成长、权力、伦理规范、课程编制、教育专业、教育决策
G4(教育)
2006-03-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1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