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5872.2012.09.013
义务教育阶段不同学生群体受教育权利保障研究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指出:“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教育公平的基本要求是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权利应该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能够受教育的权利;一是受好的教育的权利.能够受教育的权利指儿童(包括残疾儿童)无论其家庭背景如何,都有机会进入学校学习的权利,这是显性的受教育权,可以通过各项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落实而实现.受好的教育的权利指儿童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身心能够得到健康发展,受到的教育是适合儿童、令儿童满意、有利于个体全面成长的教育.这是隐性的受教育权,通常以学校为全力保障主体,通过学校各项教育教学活动的落实和教师教育教学的具体行为而实现.
义务教育阶段、不同学生群体、受教育权利、残疾儿童、教育教学活动、教育公平、学校、教育的过程、改革和发展、社会公平、教育政策、家庭背景、国家、规划纲要、法律法规、隐性、学习、行为、教师、健康
G40;G80
2012-1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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