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5872.2012.08.008
普通高中实施绩效工资改革后的问题研究
2009年9月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实施绩效工资是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从2010年1月1日起,所有事业单位均要实施绩效工资[1].按照此次会议的要求,作为事业单位组成部分的普通高中应该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广东、浙江、河南、湖南、山西、四川等省的普通高中已经实施了绩效工资,这些省份的普通高中在实施绩效工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但已有的关于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研究要么以整个事业单位为研究对象,要么以义务教育学校为研究对象,很少以普通高中为专门研究对象.为了有助于普通高中顺利实施绩效工资,本文将对上述省份的普通高中在实施绩效工资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进行研究.由于民办普通高中在现行法律规定之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属于事业单位,未被纳入此次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的范围之内,本文的普通高中仅指公办普通高中.
实施绩效、绩效工资、事业单位、研究对象、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务院常务会议、义务教育学校、分配制度改革、民办普通高、工资改革、法律规定、组成、浙江、四川、收入、山西、湖南、河南、广东
F81;F40
该文为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我国教师社会经济地位研究”05JZD00032的部分研究成果
2012-1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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