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6463.2016.04.005
论网络公共领域治理的共识基础
网络公共领域的共识达成是解决其非理性纷争状态的重要途径.网络公共领域具有参与身份的双重性、公共意见的复数性、沟通方式的非理性、发酵过程的不可控性等特点,存在利益诉求群体的参与性力量、政治权力主体的强制性力量、伦理道德规范的规制性力量等三种制约性力量.基于网络公共领域存在社会性的互动基础、自发性的参与基础以及合作性的共同基础,网络公共领域存在达成共识的可能.通过重拾公共性基础、尊重个性的存在方式和建立理性的沟通方式等,可达成网络公共领域治理的共识.
网络治理、公共领域、支配力量、共识基础
C913.4(社会学)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国家责任研究"15 AZD015;辽宁经济社会发展立项课题"辽宁网络舆情政府治理路径研究"2015lslktxizzx-02
2016-10-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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