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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6463.2012.04.011

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论证

引用
我国行政公益争议司法化已成必然,但它遇到了现行行政诉讼制度的各种制约,其中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应该改革,重新确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条件,确定各种行政公益诉讼原告。检察机关不应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社会团体应成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主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继续成为行政公益诉讼基本的原告。

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标准、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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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3(中国法律)

2013-0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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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行政学院学报

1008-6463

36-123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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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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