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6463.2005.01.011
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权分配模式的选择
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权在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之间进行分配的折中主义模式存在明显的缺陷,应根据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性质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兼顾公正与效率的立法初衷,对行政强制执行权重新进行分配:一般情况下,将执行裁断权和决定权交由法院行使,执行实施权则回归行政机关,而特定领域的具体行政行为,由法律明确规定,执行裁断权、执行决定权和执行实施权都由行政机关承担.
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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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中国法律)
2005-03-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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