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2342.2011.03.034
一起无证经营种畜禽案的查处
1案情2010年7月12日,安福县畜牧兽医局接群众举报,称该县某养猪场在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种畜生产经营活动。2查处执法人员接到报告后,立即派人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经查证实该养猪场在6月22日以每头850元的价格,将16头商品猪充当种猪卖给了养殖户熊某,执法人员决定立案查处。当事人刘某在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销售16头种猪的行为违反了《畜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畜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对上述事实认定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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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F3
2011-12-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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