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2108.2009.04.013
宅基地买卖合同的效力辨析
<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均未对宅基地的买卖作出禁止性规定.而国务院办公厅、国土资源部等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则不得作为判定宅基地买卖合同效力的依据.宅基地买卖合同原则上也不满足<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此外,从诚信原则出发,我们亦不应支持宅基地买卖合同之出卖人主张合同无效的恶意抗辩.因此.自解释论而言,宅基地的买卖合同应以有效为原则.无效为例外.
宅基地买卖、合同效力、合同无效、社会公共利益
19
D922.32(中国法律)
2010-0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3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