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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2108.2002.02.017

试探举证责任倒置概念的再界定

引用
@@ 一、举证责任倒置的不同界定 举证责任源于古罗马,早在古罗马法就确立了有关举证责任的两条原则:其一,如果原告不能证明,就应解除被告的责任;其二,证明是主张权利之人义不容辞的责任,而不是否定之人的责任①,对举证责任的内涵基本上学者形成了较为统一的观点,即将举证责任视为具备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双重意义,尽管在实践中"举证责任倒置"一词已为法学界的学者及司法实践者所普遍使用或认同,但对举证责任倒置的内涵界定上仍然存在明显分歧,甚至有学者对这一提法的合理性提出质疑,由此而反映在立法上的不同建议也就不足为怪了.在此可以将这些观点大致罗列如下:

举证责任倒置、概念、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学者、古罗马法、责任的内涵、主张权利、证明、实践者、内涵界定、两条原则、合理性、法学界、原告、司法、立法、分歧、被告

D9(法律)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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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团校学报

1672-2108

36-1283/C

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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