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0-579X.2015.03.005

当前村民自治健康发展亟待三个层面夯实经济基础

引用
被誉为中国农民的三大历史性创造之一的村民自治及其乡村基层治理,已经走了20年左右①的历程。这一为国内外学者称为“草根民主”,取得了有目共睹的巨大成绩,也遇到了许多困难或前行瓶颈,即农村自治主体权利意识薄弱,参与水平不高;干部权力大,农民不相信法律;农村空心村蔓延,传统文化消失;农村安居乐业环境缺失,村民自治丧失活力;自治参与热情“下降态势”或发展“危机”;等等。就我个人调研与观察的愚见所及,上述所有涉及村民自治受阻的问题,都与村民自治缺乏基本经济基础紧密相连:一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长期没能真正得到落实和保护;二是具体农民没能成为农村土地等主要财产权的主人;三是农民手中土地要素无法通过流转实现优化配置而成为广大农民创业、创富和建设新农村的依凭和动力。本来,所谓村民自治,关键与核心问题,就是农民的自治主体地位及其主动参与。但目前因自治主体缺失土地财产主人地位,导致农民难以更好地依凭农村土地要素成为创业、创富和建设新农村的准确受益主体,村民自治自然就缺乏自治基石或自治动力,形不成自治主体。正因为如此,历经近百年农村土地制度创新反复实践的中国共产党及中央政府,自上世纪末开始,就立足不断深化农村土地改革,通过从“联产承包”到给农民土地“确权”的发展,努力给同时推进的村民自治夯实经济基础。然而,就是这一经过长期理论与实践检验了的正确政策,目前仍然存在来自学术与政策实践二方面的分歧:如果土地确权了,那么以后政府要征地怎么办?如果确权后农民将土地转卖了,形成新的两极分化又该怎么办?还有人说,农地确权对农民没有好处,农民反对确权[1]等等。这些担心与分歧,一是来自长期套用近代革命历史的理论纠结;[2]二是在农地确权调研中丢掉具体背景看待农民对土地确权的意见表达;三是最关键的是根本上就没有真正准确认识作为市场主体的广大农户经济。②因此,为村民自治解困并推进村民自治前行的关键对策,就是紧紧抓住十七、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给农民土地“确权”的农村改革新政,配合“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实施,从三个关键节点做实农民土地“确权”,为村民自治夯实经济基础。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城乡发展一体化视阈下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研究”编号13BUY086

2015-06-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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