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地方政府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提升质量总体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年~2020年)的通知》 (国发”2012”9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牵头,会同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质量工作、考核工作、联席会议、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质量监督、因地制宜、通知、提升质量、领域专家、客观公正、科学管理、检验检疫、发展纲要、地方政府、安全责任、自治区、国务院、工作组、组成
V24;TU6
2013-10-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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