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税务主导背景下社会保险费征管协助机制构造研究

引用
在社保费征管中,现有法律并未清晰界定和理顺社保费征管部门的权责界限,也少有明示部门合作,以致实践中争议不断.事实上,纵使社保费由税务机关主导征管,但并不必然排除经办机构的介入.借助功能适当原则,不仅经办机构具备介入社保费征管的必要性,也具有协助征管的正当性,宜将经办机构定位为征管协助部门.为了保障社保费征管的高效运转,有必要构造社保费征管协助机制.一方面,要合理配置社保费征管部门权责,再造经办机构协助社保费征管的权力、义务和责任;另一方面,既要在法律上确认税务机关的一元征管模式,确定经办机构的征管协助地位,也应建立以税务机关为主的全责征管体系、优化以经办机构为核心的征管协助程序和健全社保费信息共享机制,如此终将保障缴费人的切身利益.

社保费、征管协助、功能适当、经办机构

F840.684(保险)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2021-03-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127-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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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1008-2972

36-1224/F

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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