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的构建——以土地经营权物权塑造为视角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标的物应为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这是当前中国改革政策精神之体现. 《物权法》已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属性,但在“三权分离”的背景下, 《物权法》关于土地经营权权利属性规定阙如,将直接影响流转后土地经营权的稳定性.未来立法应对土地经营权进行物权塑造,而非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在此基础上,从地上农作物的处置、法律关系主体的确定、抵押权登记、抵押期限以及抵押权的实现等方面构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之构建乃系统性工程,故行之有效的配套制度跟进亦十分必要.
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物权法、三权分离
DF452(经济法、财政法)
中国法学会2016年度研究项目“我国农村宅基地退出激励机制研究——以重庆、成都农村地区为样本”CLS2016D91;西南政法大学资助项目“闲置宅基地使用权收回法律问题研究”2017XZQN-28
2018-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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