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2972.2007.06.027
论宪政维度的刑法解释目标观
宪政是指以宪法、民主为前提,以法治等手段控制国家权力为核心,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支撑宪政的基本理念包括民主、法治和人权.刑法解释目标观中的主观解释论、客观解释论和折衷主义的解释论都与宪政的基本理念不完全吻合.中国应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刑法解释目标观,因为它吸收了哲学解释学中"前见"、"视域融合"等合理因素,符合刑法解释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发扬司法民主,并且符合宪政的法治、人权保障理念.
宪政、刑法解释目标、哲学解释学、主客观相结合
D921(中国法律)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科研课题基金Q200502
2008-03-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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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