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8-2972.2005.03.023

论公司解散后清算人不能选任时的法律救济

引用
在实践中,存在很多公司解散后,不选任或不及时选任清算人进行清算的情形,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在我国<公司法>中有相关法律救济的规定,但还很不完善.本文针对其中的缺陷,从明确清算责任主体,建立公司解散登记制度,确立利害关系人指定清算人的诉权,以及严格清算主体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论述,以期建立较为全面的法律救济制度.

解散登记、诉权、法律救济、法律责任

G40.054(教育学)

2005-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8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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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1008-2972

36-1224/F

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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