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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2972.2004.03.018

新闻记者侵犯隐私权和高等法院对雷纳野生动物肉类加工厂一案的判决

引用
新闻记者在寻找新闻线索时经常被控告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出于同样的原因,良好的新闻调查研究需要记者们撩开许许多多的"面纱",以揭示事件的真实面目,但是这种调查研究总是受到被调查方为捍卫其自由所进行的阻挠.在这些利益冲突中,法律是如何说的?当被宣称他们的行为构成了对隐私权的侵害时,新闻记者有什么样的权利?那些想将自己置于公众视线之外的(即那些不想被社会公众关注)的人,他们所拥有的是一种什么权利?在隐私权方面一个最新和具有重要意义的案例中,即澳大利亚广播公司诉雷纳野生动物肉类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案中,澳大利亚高等法院拒绝了颁布一个禁止公共传媒播放一盘非法录制的、反映塔斯马尼亚一家野生动物肉类加工厂残酷宰杀野生动物过程的录像带的禁令诉讼请求.在研究该案例对隐私权保护法律的影响的同时,文章从另外的角度回顾了澳大利亚普通法限制新闻界调查活动的主旨,又对两部限制对"个人"事务进行录音、录像的澳大利亚制定法进行了分析评论.由此,作者认为,对于近期实践发展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关于陷私权保护方面的澳大利亚普通法和议会的制定法的不足之处,新闻调查记者们不必过分担心,只要他们的活动是适当的合理的.

隐私权、民事侵权、公共利益、言论自由

D93/97/3(各国法律)

2004-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7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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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1008-2972

36-1224/F

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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