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3/j.issn.1006-8864.2014.1.018
国际航运市场反垄断豁免合理性研究
由于航运业进入成本高昂,航运市场具有多寡头垄断的特征.长期以来,国际航运垄断组织普遍存在于国际航运市场中,在欧美国家的航运经济法中都对航运垄断组织规定了一套完整严密的法律制度——反垄断豁免制度.反垄断豁免制度是指在特定领域和特定情形下认定垄断的一种排除适用的制度,即法律允许存在一定的垄断状态和垄断行为.航运业的特殊性决定了一般经济法规无法完全适用航运市场,因此,航运垄断组织将长期存在,包括直接控制运价的“班轮公会”、控制运力而间接影响运价的“协商协议组织”和以战略联盟形式存在的“联营集团”.
国际航运市场、反垄断豁免、合理性、航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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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55;U69
2014-04-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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