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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3/j.issn.1006-8864.2008.01.002

评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与《保险法》——以司法实践运用为视角

引用
@@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安法>)于2004年5月1日实施.这一法律规定出台后引起了较大的争议,其核心是围绕着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和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一方面,该法为了更多的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将赔偿的责任更多地加到了汽车驾驶人员身上,即使无过错也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而且根据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赔偿金额比以往平均提高了一倍多,而保险公司又拒绝为无过错的投保人进行理赔,这使无过错的驾驶人员处于一个非常尴尬的境地.由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相关的规定尚未出台,社会各界对保险公司现行的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解产生了较大的分歧,给交通道路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带来了困惑和混乱.同时,上海、江苏等地地方法规,明确规定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具体实施内容和步骤加剧了司法依据的不统一.

交通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司法、实践运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人身损害赔偿、无过错、驾驶人员、保险公司、强制保险条例、交通事故责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人民共和国、实施内容、弱势群体、赔偿责任、赔偿金额、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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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F5

2008-04-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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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30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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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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