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8860.2020.06.005
论文化主体的伦理之为
”文化”与”人化”的统一呈现了文化主体辩证的伦理实践,人的”主体伦理之为”既确立了文化的”客观精神”,也确立了文化主体人的”内在精神”.很明显,人在文化中处于主体地位,与此同时人也为文化公共空间与主体自我进行了价值立法.由此,”文化”便与”德行”统一,主体道德认知为主体行为提供了”善”的意向.那么,在”善”的意向之下,又该如何建构人在文化中德行呢?人们一方面通过”扬善止恶”实现行为归德,另一方面通过”克己复礼”实现德行从”为己”到”为他”的伦理延伸.德行归于文化主体,如何形成完整的文化主体?这分明是文化主体的伦理目标,文化主体通过将”主体可为”的道德人格与”主体不可为而为之”的理想人格统一在一起,以此而实现”心性相通”的意志自由.
文化主体、伦理出场、伦理实践、伦理目标
G02(文化哲学)
本文系2020年度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建设工程重大项目”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贡献研究”
2021-0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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