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协议可撤销制度的完善路径
根据行政协议的协议属性,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政协议可撤销;根据行政协议的行政属性,违法的行政协议可撤销,但重大且明显违法行政协议无效,轻微违法的行政协议的效力不受影响.可撤销行政协议的判断和处理,应当以优先适用行政法规则为前提,并补充适用民法规范的相关规定.由于撤销权的行使可以使已经成立的可撤销行政协议实质有效或者无效,从而涉及公法秩序、公共利益、信赖利益的保护,因而具体个案的处理,应当在充分保护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下,运用价值权衡、利益衡量方法进行裁量,以决定是否限制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如果依法限制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则应当对撤销权人因此遭受的不利益予以法律救济,以避免限制撤销权行使造成新的利益失衡.
行政协议、可撤销、依法行政、合同自由、契约正义
D915.4(法学各部门)
本文系重庆市第六批立项建设研究生教育优质课程中国行政法专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2020-07-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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