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8860.2016.06.019
判断行政处罚责任能力的基本规则
从逻辑上来说,行政处罚的责任能力应当只具有“有责任能力”和“无责任能力”两种类型,“部分责任能力”并不成立.在具体实践中,对两者的区别,除了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正式途径之外,亦有“生理性判断标准”的非正式途径.但无论如何,对于已经判定为“无责任能力”的行政相对人,并不等同于说其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它只是不需要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其他诸如“管教”之类的责任并不因此而得到豁免.
行政处罚、责任能力、判断规则
D912.1(法学各部门)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
2017-0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26-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