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8860.2013.06.022
基本权的制度性保障探析
宪法是制度之法,立宪者将重要制度纳入宪法保障范围,以维护宪法秩序和支撑宪法之生命.而制度性保障作为德国基本权利理论的一项新功能,在宪法秩序中作为一种“价值”而存在.制度性保障可分为“非结合基本权利的制度性保障”和“与基本权利密切相关的制度性保障”两个描述性面向:前者表现为古典自由权,用于保障传统的、既存的制度,要求立法者不得废止该制度的核心,但可以就该制度的非核心部分进行规制;后者则更多突显为“客观法”意义,要求国家不仅要遵循“核心内容保障”原则,还要为立法者指明立法的价值取向,作为一种“价值”而存在.制度性保障的理论分析架构对我国相关制度及基本权释义具有借鉴意义.
基本权利、制度性保障、基本权功能、客观价值秩序、基本权核心
D911.01(法学各部门)
2013-12-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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