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9-8860.2007.05.016

高等学校大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研究(上)

引用
诉讼作为传统的纠纷解决和权利救济手段,在解决大学生与高等学校法律争议方面,仍暴露其不足:诉讼成本过高、遭遇学术自由对司法审查的限制等.故诉讼未必是大学生权利救济的首选或最佳选择(但一定是最后的选择).而高等学校的校内申诉机制则有成本低廉、更符合行为者的文化心理特征、利于学校内部监控与纠错、尊重大学自主权的优势,故宜将其作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不过也必须认识到校内申诉机制自身存在若干缺陷,有诸多亟待完善之处.文章通过比较分析域外国家或地区的校内申诉制度,提出借鉴、吸取先进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高等学校的校内申诉制度,从而充分发挥校内申诉的作用,以有效地解决高校与学生的纠纷,并实现对学生权利的救济.

高等学校、大学生申诉、权利救济、纠纷解决机制

D925.3(中国法律)

2007-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9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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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行政学院学报

1009-8860

32-1562/C

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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