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8860.2006.05.017
重估民事执行权运行模式
西方执行权运行模式固然有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差别,但即使在前一模式下,执行权在各单项执行措施中也并不总是消极的.部分国家采取前一模式是因为其实行过分松散的执行权分配体制.改革中出现的当事人主义主张照搬诉讼程序的理念,名为保护处分权实为加重债权人负担.应该区分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的运行模式,至少前者应是积极主动的.我国的执行权分配体制使得执行员能够拥有程序选择权.执行机构的程序选择权与当事人的处分权是可以并行不悖的.
民事执行权、运行模式、当事人主义
D925.1(中国法律)
2006-10-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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