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8671.2015.04.021
论我国“法制统一”的保障体系——兼评修正后《立法法》的有关规定
2015年春天修正后的《立法法》新赋予235个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享有立法权主体的数量骤然增加.多元的立法主体与作为单一制的国家体制之间似乎产生了严重的紧张关系,为此人们产生某种担忧亦属自然.本文正是循着这一问题线索,对建国六十多年在立法领域发生的制度变革进行梳理,认为我国法制统一原则的制度保障已赫然鼎立.《立法法》为我国法制的统一提供了重要的途径与手段,从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法律优先原则扩大化适用到规范性文件的备案与审查,架构了融事前与事后监督于一体的四道防线.
法制统一、立法权主体、实现路径、《立法法》修正
D922.1;G647;D632.1
2015-08-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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