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8671.2007.02.023
反思环境法的权利基础——对环境权主流观点的一种担忧
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环境权概念,不可避免地带有浓厚的政治运动色彩,但它所宣示的环境保护理念还是发挥了应有的效用.公民环境权利的宪法条款并不能当然昭示一种新型基本权利的诞生,却滋生了环境法学界关于环境权研究漫无边际的构想,呈现出某种程度的表面繁荣.当前环境权研究最大的缺陷有两点:一是人为割断环境保护与现有基本人权的关系纽带,使环境法在没有基本权利支撑下失去法律保护的目的;二是习惯用一种静态的眼光审视宪法、行政法、民法以及其他部门法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原有的缺陷,却没有以动态的理念去体察各个部门法基于环境保护所作的调整.事实上,现代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是相互交错、融为一体的,围绕环境法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的中心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的维护和救济.
环境权、环境法、基本权利
D9(法律)
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JSBFX006
2007-05-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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