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8671.2006.04.040
民国时期的律师、律师公会与国家法律机关——以20世纪30年代天津律师公会李景光退会案为中心的考察
民国律师李景光先是被天津律师公会以"危害风纪"给予退会处分,后被律师惩戒委员会以"违背职务"给予停职两年处罚;先获得河北高等法院、司法行政部准许在平津复职、入会,旋又遭天津律师公会、河北高检的拒绝入会.在该退会案中,由于近代社会转型中的法律冲突,导致法律与实践的矛盾以及参与各方的互相纠结,长达六年之久.当事人不停地抗辩,律师公会、法院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司法行政部始终坚持依法办事,并不存在徇私枉法.正因如此,在司法实践中暴露的法律冲突,经过法律机关的修正,相关各方权力得以明确界定.最终,国家法律机关做出让步,天津律师公会得以实现对李景光的退会处分权.
民国、天津、李景光、律师公会、自治、法律机关
K2(中国史)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05JJD770115
2006-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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