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7-5275.2003.09.026

保障农技人员合法权益

引用
@@ 目前,一些市(县)竟然无视<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在市(县)乡镇机构改革和乡镇事业单位的改革中随意改变农技推广服务体系的性质,减少或断绝农技经费,甚至有些乡镇政府还规定农技服务站上缴财政每年2-4万元不等,导致乡镇农技推广站在职人员工资无着落,已经退休的农技人员工资待遇无保障,损害了农技人员的切身利益,削弱了乡镇农技推广服务事业.

农技人员、乡镇农技推广站、推广服务体系、乡镇机构改革、农业技术推广、在职人员、乡镇政府、事业单位、切身利益、工资待遇、农业法、技经费、服务站、退休、损害、上缴、国家、财政

F32;F30

2006-07-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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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农村经济

1007-5275

32-1046/F

2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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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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