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5275.2001.03.020
"村官"无端被免法院说:不行
@@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措施,是亿万农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明文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前不久,淮安市发生的一起镇政府撤换村主任,法院一审判决镇政府败诉的行政诉讼案件中,我们可以发现,农村改革愈深化,经济愈发展,实行村民自治、扩大基层民主就愈重要.
村官、村民委员会、基层民主、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法、镇政府、村民直接选举、政治生活、政治建设、亿万农民、一审判决、诉讼案件、农村改革、村民自治、淮安市、行政、委派、经济、会议、法院
D92;DF0
2006-07-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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