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法律适用

引用
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由此可见,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应优先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处理、调查处理、处理条例、事故报告、直接经济损失、环境污染事故、优先适用、生产事故、人身伤亡、经营活动、国防科研、核设施、国务院

F530.69(铁路运输经济)

2012-10-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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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安全生产

1006-3390

32-1778/X

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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