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事故瞒报必须“零容忍”
据《人民日报》报道,7月5日,国家海洋局通报中海油蓬莱19-3油田漏油造成的初步后果。此时距6月4日海底溢油事件发生已过去31天。虽然中海油方面称“没有瞒报”,但一个月时差或许折射出企业对环境责任和社会责任的逃避,对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漠视。虽然我们一再强调“安全重于泰山”,但在很多领域仍难实现“零事故”——包括漏油事故。正因此,
漏油事故、瞒报、蓬莱19-3油田、国家海洋局、公众知情权、溢油事件、社会责任、环境责任
X55(海洋污染及其防治)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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