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应赔偿
【案例】2009年元月,李萍与一家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李萍的月固定工资为2500元。在为李萍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公司为节省用工成本而“偷工减料”,没有以李萍2500元的月固定工资为缴纳基数,而只按当地最低的缴费基数1000元计算。2010年6月8日,李萍生育一男孩。
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赔偿、员工、劳动合同、偷工减料、保险费、元计算
F842(保险)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53-53
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赔偿、员工、劳动合同、偷工减料、保险费、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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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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