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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过低的协议无效

引用
@@ 一、案情原告:泰州某公司被告:周某2003年初,被告至原告处工作,2004年12月27日,被告在工作过程中受伤.2005年2月3日,原、被告达成协议,约定被告受伤住院期间,所有医疗费用13470元由原告负担,被告治疗出院后在休养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用等,由原告承担9500元:被告致残损失,原告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工伤、赔偿标准、被告、原告、治疗费用、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受伤、工作过程、责任、休养、协议、泰州、残损、案情

D92;D91

2008-11-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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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安全生产

1006-3390

32-1778/X

2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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