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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职工可依法直接认定为工伤

引用
@@ 案例:朱某某,女,32岁,淮安市金湖县某化工有限公司一名包板配胶工.该职工从2004年1月进入公司从事包板配胶工种,每天工作10小时左右.2005年4月开始,朱某某身体常常出现腹痛、腹涨、便秘等症状,经当地医院医生提议,朱某某于2005年12月到淮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住院诊治.2006年2月,朱某某经淮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慢性中度铅中毒.2006年4月,朱某某携带职业病诊断证书及其他相关资料到金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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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9;R59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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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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