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举证规则——兼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不足与完善
近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不少离婚案件双方最后争议的焦点集中于夫妻债务性质的认定.2003年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确立的认定标准和举证规则,在理论上存在与多个法条冲突,在实践中存在过度保护债权人、侵害夫妻非举债方合法利益、同案不同判等问题.因此,立法者有必要针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现象,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作出修正,即根据这类债务纠纷的发生时间来界定夫妻债务的性质,并重新分配举债夫妻双方和债权人的证明责任,从而达到三者利益的均衡.
举证规则、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生活、债务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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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9(中国法律)
2014-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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