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672-6251.2005.05.008

论电子邮件证据的采信

引用
随着电子邮件在互联网上的广泛应用,已出现当事人将双方往来的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使用的案例,而我国目前尚无电子邮件作为法定证据的规定或司法解释,采信电子邮件证据,必然要弄清它的特点、法律地位和辩真规则.

电子邮件、特点、法律地位、采信

TP393(计算技术、计算机技术)

2005-07-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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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6251

11-5065/TP

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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