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236/j.cnki.jshe.2021.07.006
公法抑或私法:高等教育认证的法律规制——基于德国与美国的比较法考察
作为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重要形式,高等教育认证的法律规制,已经成为以德国和美国为代表的两大法系高等教育法律研究与实务的前沿议题.在德国,高等教育认证被纳入公法规制的框架与体系之中.作为基本权利的干预方式,高等教育认证是否对学术自由基本权利构成侵害,是否违反法律保留原则与比例原则等法治国的基本原则,构成德国高等教育认证合宪性与合法性审查的焦点议题.在美国,认证机构具有私人协会的法律地位.长期以来,法院以适度限制的眼光对待认证机构.然而,随着作用于联邦政府、认证机构和高等教育机构之间关系的法律的动态演变,适用于认证机构的"私标签"正变得越来越过时,认证机构作为"政府行为者"这一新兴概念引起了宪法方面的讨论.尽管,德国与美国高等教育认证的法律规制,存在着截然不同的逻辑起点和传统.但是,二者均旨在促进学术自由与公共利益的整合,也都强调对高等教育认证中所特有的公权力进行限制.对于中国而言,以专业认证为代表的高等教育认证具有鲜明的"公行政"色彩.应通过高等教育认证的公法规制,倒逼高等教育认证体系的变革与调适,是中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走向法治化的必然要求.
高等教育认证、普通法规制、公法规制、学术自由、正当程序
G647(高等教育)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CIA180271
2021-08-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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