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3-8418.2013.01.029

国家考试舞弊的刑法规制研究

引用
严重的国家考试舞弊行为应当入罪.在罪名上,可设立独立的国家考试舞弊罪,主要对考生以外的人进行处罚.在犯罪构成上,此罪客体为复杂客体,其行为表现为组织、帮助、实行,其主观罪错是直接故意,其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在犯罪形态上,应当将此类犯罪规定为情节犯,并明确其与相关犯罪的界限与联系.

国家考试、作弊、刑法规制

G640(高等教育)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特别资助项目20100480216,201104064;2011年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11FFX015;2011年中国行为法学会项目2011学研029;2011年河南省高校青年骨干教师项目2011GGJS-228;河南警察学院科研拔尖人才支持项目

2013-03-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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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教

1003-8418

32-1048/G4

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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