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25/j.cnki.jjou.2022.01.009
我国地方老年教育条例的立法评析与完善
我国天津、徐州两地在21世纪初颁布的老年教育条例历经近20年的实施,其合法性、协调性、实效性得到了社会的检验与认可,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两地条例在合理性、规范性、操作性等方面逐渐显露的问题已明显制约其生命力的延续.而近两年安徽、山东颁布的相关条例在合理性、规范性和操作性等方面虽有所改善,但仍存在没有解决的根本性问题.为保障我国老年教育可持续性发展,可从以下三方面推进老年教育的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一是更新立法理念与目标,重构纲领性条款,提升老年教育立法的合理性;二是提高立法技术与质量,重构法律文本,增强老年教育立法的规范性与科学性;三是加强立法后评估,尤其关注其实效性,提升老年教育立法的质量与效用.
老年教育、老年教育立法、老年教育条例、终身化老年教育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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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BKA170234
2022-04-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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