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207.2014.04.018
债权形式主义下登记效力之检讨--兼论物权法中的司法自由裁量
我国《物权法》确立了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规范模式。这一规定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通过合意予以规避。在债权形式主义下,不动产登记除了具有转让效力,还具有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基于是否存在第三人,登记推定力可以区隔为证明责任规范和善意取得效力。但是,物权变动模式并不因是否涉及第三人而作不同的处理;否则,债权形式主义与意思主义即失其界限,甚至滑入意思主义的领地。在物权法定原则之下,至少就债权形式主义下的不动产登记而言,不允许当事人以意思自治加以伸缩,司法自由裁量在这一领域亦应保持自制。
物权变动、债权形式主义、登记效力、司法裁量
D913.2(法学各部门)
2014-09-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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